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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企业停产须发工人生活费

艰难的讨薪、辛酸的讨薪,农民工讨薪难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政府的广泛关注。17日,《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建议通过。在修改稿中,工资支付预警、信用监督、应急处理等制度被详细阐述,这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拖薪、欠薪现象的产生,解讨薪之难于未然。
    
     据统计,2003年和今年1—9月,我省(广东)共查处拖欠工资案件3.2万件,其中,负责人携款潜逃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如今年关将至,讨薪问题愈加凸显。如何防止欠薪现象的发生?政府部门如何及时掌握企业支付工资的信息?
    
     对于以上问题,昨日提交审议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修改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的实际情况,建立工资支付预警制度。用人单位连续拖欠劳动者工资两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对其实施工资支付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同时,条例还要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和投诉举报制度。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此外,劳动保障部门还要综合工资支付情况,建立包括工资支付情况在内的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推行劳动守法诚信评价机制。用公开的信用评级杜绝企业老板及工资“人间蒸发”。
    
     对于那些纳入工资支付重点检查的用人单位,只有在付清原拖欠的工资,且在6个月内未再发生新的拖欠的,方能解除其重点监察,但其信用等级必然受到影响。
    
     “公司停产了,体谅一下公司的处境,回家等通知吧。”很多讨薪者在向已经停产的公司讨工资时都会遇到这样的回答。停产了,公司就有权对工人不管不顾吗?按照条例修改稿的要求,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最长30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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