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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节假日工资确认拿四倍

相关人士澄清“广东标准”并未高于“国家标准”,大家长期误读了《劳动法》相关条文
    
     新闻追踪
    
     法定休假日加班到底该拿几倍的工资?3倍还是4倍?昨日,本报关于《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广征意见的报道再次引起了市民对“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关注,不少读者来电询问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对此,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答复说,《条例》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和《劳动法》是一致的,以往大多数人认为的“3倍工资”是只看“大法”(《劳动法》),没看相关规定和细则而造成的误解。
    
     广东标准要高于国家标准?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除支付劳动者当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外,另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者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这是近日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中对法定休假日工资的规定。这一规定见报后引起了市民的关注。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多数人认为这个标准要高出《劳动法》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标准。
    
     一位白领提出,如果《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后,“对广东人是一个优待,这意味着我们十一加班可以拿4倍的工资,而不是国家规定的3倍工资。”
    
     为了证明“国家标准”确实低于未来的“广东标准”,一位刚刚参加过司法考试的法律从业人员也给记者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今年的司法考试中就有一个关于法定休假日加班费的题目,标准答案也是按照“三倍的工资”来计算的。
    
     国家规定的也是“四倍”
    
     对此,《条例》的草拟单位——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的相关部门给予了否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其实国家规定的也是“4倍”,只不过是《劳动法》里说得比较笼统,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这是不少人甚至于包括一些法律工作者,只看“大法”不看“小法”而造成的后果。因为《劳动法》所指的300%工资是除去基本工资以外的“加班费”。
    
     记者在该厅提供的一份劳动部下发的《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中也看到了更为准确的补充说明: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所以相关部门提醒市民,即使是在《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大家也完全应该获得4倍的工资。而不是通常误解的3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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