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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今起将严处工会人员不作为

为增强《工会法》的可操作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将于11月1日开始施行。据了解,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在突出和强化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强化劳动者加入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加大工会经费的收缴和财产保护力度、加强工会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等多方面做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职工可自发组建工会
    
     针对广东工会组建率低、企业主不愿意组建工会的问题,《办法》规定了从上到下由上级工会指导建立工会,以及从下到上职工自发成立工会两种途径建立工会组织。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可由10名以上会员联名,向上一级工会申报建立工会。这一补充规定,使职工自发组建工会有了具体法律条文的保障。
    
     ■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现象工会有权交涉
    
     《实施办法》在第十三条中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八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工会有权进行交涉。为了增强可操作性,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接到工会交涉请求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工会,职工可以越级申请劳动争议调解。随着劳动关系格局的转变和用工制度的变化,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受到了很大约束,难以有效发挥化解争议、预防争议的作用。考虑到基层工作实践,《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乡镇、城市街道以及村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会同有关方面的代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在乡镇、街道、村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以免受企业的制约,更好地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稳定劳动关系的作用。
    
     ■严处工会人员不作为
    
     《实施办法》规定工会工作人员五种违反工会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将根据情况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国工会章程》予以罢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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