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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将颁布条例严加管治欠薪处罚惩治违法行为

5月1日起施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工资支付均适用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22日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方潮贵等就群众普遍关注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解释。他表示,不论劳动者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行为就适用该法规。
    
     大法过时催生新条例
    
     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伟鸿介绍,去年在全省30人以上的集体上访事件中,因拖欠工资引起的就占了案件总数的66.1%。但目前我国《劳动法》对工资支付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难以解决实际工作中出现的许多具体问题;劳动部1994年制定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虽操作性较强,由于制定的时间较早,难以适应出现的新问题。所以1997年广东就开始酝酿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2001年列入省人大5年立法规划,经过3年的努力,20多次修改,最终确定为《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月19日全票通过。
    
     对欠薪者的处罚太轻?
    
     对工资支付进行立法,广东走在全国前列。但在昨天的发布会现场,有记者对相关处罚条款挑起了“刺”,提出“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用人单位,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是不是太低了,有的黑心老板一欠薪就是好几十万元。对此,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解释,这个处罚的额度是有些偏低,但作为一个地方性法规,它的相关规定必须和上位法保持一致,所以处罚的额度也必须在国家规定的范围之内。“只能说国家大法和相关规定已经过时,需要修改了!”据透露,这一问题目前已向有关部门反映。另外,他还提出,对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处罚的额度也不应该统一。
    
     政府工程欠薪也适用
    
     如果没有和老板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还可不可以受到条例的保护?对此,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的相关负责人回答得斩钉截铁:一样受到保护,只要是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都可以。
    
     条例除了对不良老板有约束之外,对政府行为也起作用。不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还是社会团体,只要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就要依照条例执行。另外,如果是政府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欠薪的,政府也必须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方潮贵说,广东最近就曾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政府卖车卖房也得还钱。
    
     对于“节假日加了班,加班费没着落怎么办”的疑问,方潮贵则表示,劳动监察部门立案后,必须在一周内做出相应处理的决定。
    
     企业欠薪多税收无优惠
    
     “连续拖欠工资两个月以上或者累计达3个月的,就要被列入我们的‘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布!”预警制度、诚信档案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方潮贵表示,条例实施后,要通过建立用人单位守法诚信、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群体性事件处理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措施,及时发现和化解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预防和减少工资支付违法行为。
    
     对于诚信档案,广东省副省长谢强华作了进一步解释:建立了用人单位劳动守法诚信档案之后,有关情况也会及时告知法院、海关、工商、银行、税务等部门。欠薪严重、记录在案的企业,不能享受优惠的税收政策,不能大量从海关进口原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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