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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事业单位聘员工工资处理有依据

今年贵阳市将在所有的事业单位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工资待遇如何处理?记者从贵阳市人事局获悉,贵阳市将根据省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处理此类问题。
    
     据了解,推行人员聘用制,签订了聘用合同,并经同级人事部门鉴证生效,实行了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属于《意见》的试行范围。
    
     受聘人员待遇
    
     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结合,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
     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三部分: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据所聘岗位的等级确定;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
    
     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受聘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由单位记载,并按国家工资政策相应调整,作为职工调动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计发退休(退职)费的依据。
    
     岗位变动人员待遇
    
     受聘人员岗位变动后,按新聘岗位确定其工资待遇。有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低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中,对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较低等级岗位受聘到较高等级岗位的人员,按新聘岗位的等级就近就高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
    
     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原则上按新聘岗位的等级重新确定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对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保留原国家规定工资待遇。
    
     未聘人员待遇
    
     试行人员聘用制度中未聘人员的待遇,由各地区、各部门据实际情况确定,未聘期间按适当比例逐步递减,最低不低于未聘人员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经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合同人员,在治疗期内执行国家规定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解除聘用合同人员的待遇
    
     聘用单位依据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向被解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时,以其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受聘人员退休待遇
    
     受聘人员原则上按所聘岗位国家规定的条件办理退休(退职)。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退职)费以本人退休(退职)时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活的部分两项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按当地的有关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 《意见》还对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或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工龄计算方法等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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