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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国家民政部、财政部最近发出通知,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
    
     通知指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新的补助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了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于近期下达。
    
     通知要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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