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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劳死能不能算工伤 人大代表建议修改劳动法

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大学黄席樾教授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立法防止“过劳死”。
    
     黄席樾代表认为,“过劳死是一个必须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中青年知识分子是过劳死的主要人群,主要是因为中青年知识分子承载的负担过重。”“过劳死”的共同特点就是由于工作时
     间过长,劳动强度加重,以致精疲力竭,突然引发身体潜藏的疾病急速恶化,救治不及而丧命。而“过劳死”根子在相关制度设置、社会建构等方面。因此,必须在制度建设上做出努力,抑制“过劳死”过度蔓延。
    
     黄席樾代表提出,首先应从法律角度界定“过劳死”,建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增加相应确认、衡量劳动强度的更为全面、准确和明细的规定。此外,应该修改现行《劳动法》,明确符合一定条件的“过劳死”是工伤中的一种。同时,应明确规定“过劳死”的责任承担形式,各个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必须要严格遵守带薪休假制度,有关行政机关要严厉督促各用工单位严格执行带薪休假制度。
    
     要从源头上杜绝过劳死
    
     浙江省劳动保障研究院院长 陈诗达
    
     我省也曾经出现过由于过劳产生的疾病甚至死亡的案例。但是,现在要从法律角度来对过劳死进行界定还是比较困难的。由于过劳死是一个积累产生的疾病,劳动者不一定在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地点爆发疾病,有可能是在家里突然发生,但它的确是因为长期辛苦工作造成的,这与工伤鉴定要求的要件不太符合,目前还很难做出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过劳死的情况不仅仅出现在知识分子行列,普通职工因工作强度大带来各类疾病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劳动法来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劳动强度很重要。如果能解决好这个问题,将对从源头上杜绝过劳死起到一定的作用。
    
     法律鉴定过劳死还很难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生育工伤处 范时红
    
     现在《工伤保险条例》涉及的只有两方面的内容: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劳累过度从医学上是没法鉴定的。关于劳动者是因工作原因还是家庭原因累倒的,说不清。日本倒是有相关的规定,不过我们国家会不会出现这方面的法律,现在还很难说。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 马怀德
    
     从立法角度对“过劳死”及其工伤认定都很难,法律只能从根本上保证劳动者的劳动权与休息权,法律无法限定其参加竞争,也就无法避免其生活压力。因此,对“过劳死”者制定专门的抚恤政策,也没必要,只要国家正常的失业、养老、医疗保险等制度跟上就可。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 杨小君
    
     由工作而产生的过度劳累、积劳成疾,是公还是私很难判断。有的人本来就有疾病征兆,是否工伤也就很难认定。此类问题从立法角度上讲也没有可操作性,也不是立一个法规所能解决的。这就需要具体单位负责,把配套政策做好,尽量免除其后顾之忧。
    
     善待自己,避免过劳死
    
     外贸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 李小姐
    
     我觉得比较难界定,怎么说是不是过劳呢?工作的过程中?那如果是下了班呢,但也是工作太累,是用发生的时间点做界定吗?
    
     累死在工作岗位上那也很难说啊,一个人生病到底是什么原因,估计医生也说不好的。主要是自己把握好,好好对待自己的身体。要想得通。我以前就想不通,往往不把加班当回事,也不怎么锻炼身体。以后要多加锻炼了,呵呵。
    
     工作引起的疾病都应该算工伤
    
     外贸公司员工 章先生
    
     我觉得凡是因工作引起的疾病和伤亡都算。上班路上摔跤也是工伤。不过取证太困难了。如果有证据表明死亡原因是由于过度工作或过多工作造成的(我认为可以从工作时间上判断),那我觉得就是工伤。
    
     劳动合同、医生证明都应是证据
    
     媒体工作人员 冯先生
    
     我个人认为如果所有合同显示,他的工作强度、工作时间超过了规定的要求,导致员工受伤或者死亡的话,那过劳死就应该算工伤。比如我们和单位签的合同就要求我们每个月完成近30篇稿子的量或者1000分的工分。这个量,就是是劳动强度的体现,是单位基于平均每个人的能力而得出的一个考核。如果单位无限制让你超越这个量时,你付出的强度就会很大,一定程度后就到了超强度了。
    
     强度超过了一个人的承受能力会导致人体受损,比如做机床的话,他原本做十个的,结果单位要求做12个,他的体力在10个是能承受的而12个时不能承受了,就会出现头晕等现象,甚至可能死亡。
    
     因此,要证明是否过劳,医院医生也可以作相应的证明,有些病医生一看就知道是不是因为工作强度或者工作压力大而产生的,因此他(她)会提出一些建议,诸如适时休息,做些低强度的活等。
    
     我觉得根据合同和医院的证明,如果有这方面的法律,员工可以提出这方面的要求。但是现实生活中单位很少会有这么好的。
    
     鉴定过劳死还需完善相关鉴定程序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高星
    
     “目前我国城市的加速发展中涌现出越来越多的超负荷脑力工作者,他们的工作状态和非健康状态急需得到重视。”如果国家要把“过劳死”纳入法定职业病目录,肯定需要先进行监测调研,但目前一个现实的问题是,我国的死因鉴定程序并不完善,即使一个人“过劳死”,但他的死亡只会由医院报到公安局,职业病防治机构无法获悉。而目前的亚健康体检中心虽然能够根据市场需要对一些职业相关疾病做预防性检查,但无法进行职业病鉴定。
    
     缺乏诊断标准,自我保健需要重视
    
     浙江医院副院长 严静
    
     从临床的角度来说,过劳死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诊断或排除标准。有些疾病发作是有个逐渐发展的过程,因此很难很明确地说是因为劳动强度、工作压力太大造成的。过劳死是一种突发意外,而类似于高血压和一些心血管疾病都是日积夜累形成的,现代人工作压力大、生活不规律等问题确实会成为这些疾病的诱因,但不能说这些疾病一定是工作造成的。
    
     长时间紧张工作、精神压力大、饮食太油腻、运动量少都会引起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现在有一个名词叫代谢综合征。如果出现了记忆力减退、精力不集中、头昏、承受压力的能力降低等亚健康情况,那可要注意了,及时到医院里就诊检查。就算平时感觉身体状况不错,定期进行保健性质的身体检查也是很有必要的。健康体检防患未然,无论中青年还是老年人,也不论体力劳动者还是脑力劳动者,最好每年做一次体检,包括心电图\(运动负荷试验\及有关心脏的其他检查,以便尽早发现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特别是隐性冠心病。
    
     另外,劳动者还应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调节身心,劳逸交替才能保持人体的弹性,增加承受力,保持旺盛的生命力。现代人的工作往往具有静而不动的特点,最易使人疲惫的莫过于长期不活动。研究表明,经常锻炼身体的人,肌肉的萎缩和力量的减退可推迟10~20年,血压可保持稳定的正常水平;运动还能推迟神经细胞的衰老,帮助废物排除,从而起到防癌抗癌作用。饮食不要太油腻,保证睡眠质量也很重要。这样,不仅能保证在工作中有个好的状态,还能让自己不至于累倒在工作岗位上。
    
     个案
    
     过度劳累教师猝死
    
     今年1月22日晚,36岁的清华大学电机系讲师焦连伟突然发病去世。
    
     四天后的1月26日中午,46岁的清华大学工程物理系教授高文焕,因肺腺癌不治与世长辞。
    
     医生出具的死因诊断结论认为,击倒这两位年轻学者的,是长期被忽略的过度劳累和生活压力,以及郁积于他们内心的焦虑。
    
     焦连伟之妻王玮女士告诉记者,她并未就丈夫之死向校方申请工伤赔偿,因为焦连伟在家里发病,而且事发当日是周末。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关于劳动强度的法律依据
    
     从目前来看,劳动时间是衡量劳动强度的最好尺度,也是判断劳动者是否过度劳累的最为直接的办法。因为身体在经过长时间的劳动后,恢复体力的一个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身体是否得到了足够长的休息时间。这也是影响身体健康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劳动法用了相当的篇幅对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第36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38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证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41条)。此外,国家还规定,劳动者在两个工作日之间连续有15—16小时的休息时间等等。
    
     “过劳死”的由来
    
     1981年日本公众卫生学者上田铁之丞和田尻俊一郎共同编著了一本书,书名就叫《过劳死》。两位学者在书中写道:所谓过劳死,并不完全是医学上的概念,也不完全是统计学上的概念,而是由日常工作中日积月累的劳累所导致的结果。主要表现为脑病疾患和心脏病疾患引起的突然死亡。
    
     20世纪70、80年代是日本经济迅速繁荣的重要时期,因激烈的市场竞争和淘汰法则所产生的压力,导致人们身心极度疲劳直至死亡的现象时有发生。当时,日本每年都有1万多人猝死,被称为“过劳死”,意思就是因劳累过度而死亡。这种现象引起了舆论的极大关注,在1987年至1989年之间,仅被日本媒体报道过的过劳死病案就达到1800例。为此,到1994年,日本厚生劳动省正式把工作过度列为“职业灾害”,开始了政府干预。1995年,包括日本著名的精工、全日空在内的12家大公司的总经理纷纷去世。同一时期,日本对“过劳死”开始了法律干预,死者家属开始通过司法途径向用人单位进行索赔。但是,由于最初的法规制度不够完善,每年只有大约40%的过劳死雇员家属打赢官司,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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