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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申报需认定劳动关系

记者从江苏省劳动部门获悉,今后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的,将由工伤经办部门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支付相关待遇。
    
     据了解,在职工发生工伤过程中,往往因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不明确,而出现扯皮现象。例如有的企业采取承包制劳作,几名职工合作接单位的订单,所得收入统一分配,在这过程中发生了伤亡事故该由谁负责;再如有的单位临时需要人帮忙,这部分临时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针对这类情况,省劳动部门发出通知,明确用人单位和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劳动关系不明确时,应由负责工伤认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予以认定,再进行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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