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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有分歧单位举证

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今年1月1日,该《条例》正式实施。郑州市一直按照《条例》框定的原则执行,但在实际操作中,缺少具体细则和操作规范,给《条例》的贯彻带来很大难度。因此,制定针对性强、更为详尽的《暂行办法》成为必然。  
    
     在搬家公司工作的小徐在给客户搬家时腿被砸伤,公司支付了2000元住院费后,便撒手不管了。小徐不解,自己因工作而受伤,为什么单位不管呢?11月3日出台的《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明确提出,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职工因工受伤,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暂行办法》出台后,“小徐们”可以据此维护自己劳动权益。  
    
     单位得按月缴保险费
    
     《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个人不用缴费。  
    
     按照郑州市该《暂行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月缴费数额不足100元的,可一次性缴纳半年的费用;月缴费数额在1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可一次性缴纳三个月的费用。
    
     用人单位在一个缴费周期内发生人员增减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缴费数额有变化的,在下一个缴费周期一并结算。按照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1~3年可浮动一次。
    
     《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所在用人单位应积极救治,并在3日内报告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抢救。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异地发生事故伤害在外地医疗机构救治的,经急救脱离危险后应转入本市的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回户籍所在地就医的,经经办机构同意,可在户籍所在地选择一家医疗机构作为治疗医院。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性治疗的,须由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经办机构确认。
    
     受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在工伤认定之前,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后符合工伤医疗规定的费用,由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保险基金不支付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期间发生的、与工伤无直接关联的其他疾病的治疗费用。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就业需要,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职工经急救脱离危险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转到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或者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向经办机构报告的,其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认定申请30日内要提出
    
     《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全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关于受工伤职工享受的待遇,《暂行办法》完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本报2003年12月3日a5版已报道过)。
     工伤保险基金用到哪
    
     《暂行办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开支: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1~4级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业康复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以及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企业改制工伤责任新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工伤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和原渠道继续发放。被鉴定为5~10级的工伤职工,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结算时一次性结清。
    
     不服工伤认定可复议 
    
     《暂行办法》规定,下列情形之一,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认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办法》五大变化12月1日施行的《郑州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与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相比,针对郑州的实际情况,有五大变化。
    
     变化一:申请工伤认定可委托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所在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认定工伤。郑州市的《暂行办法》扩大了工伤申请方的范围,受伤者可以委托亲人申请工伤鉴定。
    
     变化二:认定有分歧 单位来举证
    
     《暂行办法》新增内容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时间内举证。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举证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其他有关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变化三:缴费逾期 加收2‰滞纳金 
    
     《暂行办法》新增规定: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的,除补缴欠缴费用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
    
      变化四:可以终止工伤认定
    
     《暂行办法》新增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可以终止工伤认定。这三种情形是:需要有关部门出具证据,而一时难以提供的;因法律、法规、规章等问题,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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