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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在外企和私企遭遇尴尬源于立法不健全

工会组织在外企和私企遭遇尴尬,有立法不健全的问题,更多的则是一些地方对工会的作用、对捍卫职工合法权益认识不足
    
     全国人大常委会最近的一次执法检查发现,包括沃尔玛、柯达、三星、戴尔、肯德基、麦当劳在内的一批在华外企,工会组织不健全甚至多年未建工会。工会进外企遭遇的尴尬,在私营企业中同样存在。
    
     这些企业对组建工会的态度大体相同。南京沃尔玛就认为,其公司“管理渠道畅通、职工福利能按时发放、民主管理健全”,因而对南京市总工会6次上门要求组建工会不予响应。据查,沃尔玛中国分公司在国内18个城市建了37家商店,有1.9万名中国员工,其中深圳、大连、昆明等地都曾就建立工会与沃尔玛接触,均遭抵制。
    
     难道沃尔玛们就不怕触犯中国法律吗?仔细查阅《工会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这“可以建立”是作为一种权益建立在职工自愿组织的前提下的,而对于企业建立工会的义务只是在各地制订的《工会法》实施办法中有零星规定,比如北京的实施办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在开业一年内组建工会”。即使如此,“应当支持”更像道德术语,企业主没有这方面的觉悟,支持就是一句空话,且没有什么惩戒性措施。还有一些外资企业,往往以“工人的权益能得到保障,他们没有组建工会的要求”作为拒建工会的理由,这句话倒是说到了点子上。这是因为,即使是惩戒,各地实施办法也是把“侵犯职工依法组织工会的权益”作为一个必要条件。然而,何谓“侵犯”?在资方“屋檐下”,职工生存的权利和组建工会的权利孰轻孰重,是不难判断的。只要你提出组建工会,资方并不直接阻止,而是找个理由辞退了事,在南京曾有多名工会主席因为替职工说话丢了工作,而且没有适用法律维权。可见,即使建立了工会,工会主席也很容易蜕变为老板的随从,想要这样的“弱者”为职工权益挺身而出,是很难的。
    
     工会组织在外企和私企遭遇的尴尬,有立法不健全的问题,更多还是一些地方对工会的作用、对捍卫职工合法权益认识不足。现在,很多地方都十分重视创造“亲商”氛围,却少见对投资商提出维护员工权益的要求,这方面的偏差要切实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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