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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遭遇车祸公司声明不担责任员工难接受

汽车销售公司职工陪同客户外出试车时遭遇交通事故,公司不但随即停发了职工的基本工资,还要求伤者及其家属事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追究公司任何责任。昨天上午,潍坊市坊子区恒安街道赵师傅来到潍坊晚报诉说了自己儿子的遭遇。
    
     据介绍,赵师傅的儿子赵波于春节前到城区潍州路南首潍坊汇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做维修工,当初讲好了是每月基本工资600元,另外按工时计发奖金。2月9日上午,客户胡某驾驶从该公司购买的吉利轿车前来进行保养维修,该公司一王姓负责人安排赵波陪同胡某外出试车,当车行至凤凰街与潍州路交叉路口附近时,胡某驾驶的吉利轿车与潍坊联运安丘长途汽车运输公司程某驾驶的中巴客车相撞,坐在吉利轿车副驾驶座上的赵波受伤。后经坊子区人民医院诊断,赵波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双下肺挫伤、肾上腺损伤、急性颅骨损伤、多发软组织伤,至今已在医院治疗了3个多月。这期间,奎文交警大队对事故原因作出裁决,由胡某和程某各承担一半的责任。
    
     遵照有关部门的要求,5月21日,赵师傅来到儿子的工作单位开具其月工资标准证明时发现,该公司已于儿子出事当月停发了儿子的工资。在赵师傅提出开证明的要求后,该公司一位负责人还拿出了一份早已打印好的声明,要求赵师傅在上面签字,否则便不给写工资证明。赵师傅看到这份声明的第二条中规定“本人与肇事方处理完毕后,不再就本事故以任何理由追究汽车销售公司任何责任”,显然有失公允,遂拒绝在声明上签字。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该汽车销售公司有关人员,对方称向有关领导汇报后给予答复,但直到记者发稿时止,该汽车销售公司也没有给出答复。
    
     对此,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陈要香律师告诉记者,伤者赵波所在单位打印的声明中所列条款是不妥当的,赵波有权在事故发生后一年时间内到劳动部门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然后根据认定结果要求所在单位补发工资,若构成了残疾,还可要求发放伤残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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