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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困难人员企业可享百万贷款优惠

近日,浙江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对我省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提供了更多的政策保障。
    
     给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政府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核定后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但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如果补贴期满后,距退休年龄在2年之内,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被征地农民中的“4050”人员,经培训后未就业的,可给予一定生活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下岗创业免营业税等
    
     《意见》规定:除国家限制行业外,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将在规定限额内依次享受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同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如果从事个体经营,但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在两万元左右,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延长1次。如果下岗失业人员是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还可以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录用下岗失业人员减免税费
    
     《意见》还包括了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提供的优惠: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以及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最长可享受3年这方面的优惠。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增加的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符合贷款条件,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将享受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贷款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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