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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企业改制与员工身份置换问题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各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新旧体制的摩擦、利益格局的调整、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体制上的不完善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样性的特征。
    
     笔者通过对近二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的认真观察和思考,提炼概括出发生在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八种主流情形,并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有关对策和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和借鉴。
    
     随着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力度不断加大,国有企业改制步伐提速。在净资产占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净资产70%的4371家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中,已经有3322家进行了公司制改革,改革面达到了76%;全国国有小型企业中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革的达到86.1%;多数国有中型企业也进行了程度不同的产权制度改革。
    
     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适应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劳动关系的调整就成为必然。
    
     首先,富余人员怎么安置。企业改制前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从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前提出发,安排了一部分富余人员;企业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股权拥有者从企业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需要裁减富余人员。那么裁减下来的富余人员应该向何处去。
    
     其次,员工身份将发生何种变化?企业改制前,员工为全民所有制身份,是“企业人”,企业对员工承担无限责任;企业改制后,员工丧失了全民所有制身份,变成了“社会人”,企业对员工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如何评价员工的历史贡献并给予补偿?改制企业员工在国有企业工作期间,拿的是低工资,享受的是低福利,为企业的历史积累做出了贡献。
    
     那么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评价员工的历史贡献?对员工的历史贡献应该给予何种补偿?等等。这些问题的回答是企业改制是否成功的关键。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颁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为回答这些问题指明了方向:
    
     (1)对从原主体企业分流进入改制企业的富余人员,应由原主体企业与其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由改制企业与其变更或重新签订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后30天内完成。
      
     (2)对分流进入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要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
    
     (3)对分流进入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的富余人员,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由原主体企业变更为改制企业,企业改制前后职工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4)改制企业要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员工身份置换不仅是企业改制的客观要求,同时也是企业改制后高效运作的有机保障。某国有大型企业后勤部门改制就是依据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按照强化主业、剥离辅业的要求,对企业后勤部门成功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实现有效运行的典型范例。该企业原后勤部门拥有员工112名,负责企业办公楼房、厂房及家属区楼房的物业管理,还拥有食堂、澡堂等后勤设施。为了搞好股份制改造工作,企业进行了深入的政策动员,最后112名员工除22名员工办理退休或提前退休手续外,其余90名员工全部报名参加股份制改造。所有参与股份改造的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向其计发经济利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然后该企业将其所属的后勤设施、资金进行清理、评估折算成股份,用于抵补员工的经济补偿金。
    
     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新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物业管理公司与员工协商确定,原则上不短于3年。物业管理公司成立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建立了科学的管理架构和组织机构,制定了科学的管理制度。员工由“企业人”变成拥有股权的“社会人”,工作积极性空前高涨,物业管理公司正式运作以后,除承包原企业物业管理任务外,还向外拓展业务,积极参与社会上的物业管理招投标会,并成功地承揽了本市两个著名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而物业管理公司的全日制合同工用工人数比企业原后勤部门减少了将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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