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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调整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

安徽省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出台文件,调整全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自2004年10月1日起,合肥市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41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330元,长丰县310元;合肥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市区)4.50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3.60元,长丰县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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