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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利也会“过期作废”

日前,职工老黄因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单位不准备与之续签一事走访本报。当他从记者这里了解到相关政策,并得知单位目前的做法并不违法时,一时难以接受。
    
     老黄今年55岁,1968年参加工作,1992年商调进入上海一家国有公司工作,其工龄当然早就满10年了。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他有权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调入新单位后,公司却一直与之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尽管他当时有异议,但却没有据理力争。直到最后的一次为期两年的合同即将到期,单位决定不再与他续签时才如梦初醒,急着赶来报社寻求对策。然而遗憾的是,从目前的法规条款来看,单位的做法并不违法,就算申请仲裁,他也不大可能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见,老黄是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件的,问题是面对他的权益,他没有坚持,没有上升到举报、仲裁的地步,或者轻信了单位的承诺,或者善意地理解了单位。因此一旦签了字,如果没有其他强有力的证据,那就是“协商一致”的产物,不能更改。这样一来,就等于放弃了法律赋予他“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签订了有固定期限的合同且已经履行到期,那么就意味着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到此结束,任何一方不能强求对方一定要续签。由于他又不属于“首次合同到期”,所以单位也可以不给任何经济补偿。
    
     职工张某的单位向全体职工提出“买断”,大概有10万元左右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单位要转制了。张某担心“买断”后找不到工作,所以向单位提出不“买断”。单位说也可以,但合同要重新签过,即废掉原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为5年一签。还说只要好好做,单位是不会解雇你的。他不明就里,稀里糊涂地签了字。现在5年合同到期了,单位提出终止了,不续签了,经济补偿金也没有。这时他傻眼了,而一番咨询,得到的回答是“你自己上当了”。
    
     在接待当中,这类的争议各式各样,屡见不鲜。为此有关专家告诫广大劳动者,一定要珍视自己的权益,谨慎对待单位的各种要求和做法。如果一时吃不准,先咨询,而不要着急下笔签字。如果随意处分自己的权利,到头来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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