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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引导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近日,湖南省政府转发了省劳动保障厅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规定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这种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力地引导、支持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意见》等规章政策规定,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必须具备三项条件:一是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二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三是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建立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职工变动工作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年金账户和基金委托,需经劳动保障等监管部门认定,具备从事企业年金业务资格的法人机构管理和运营。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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