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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外来者工伤保险享市民待遇 工伤最高待遇78.9万..

从4月1日开始,上海将实行新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来从业者的权益保障将得到进一步完善。
    
     去年8月30日,上海市政府第34号令修改并出台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市劳动保障局根据34号令出台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主要完善了以下内容:
    
     进一步规范单位用工行为,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与使用本地劳动力一样,也实行同样的规范,需要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以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享受的待遇标准与本市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接轨,最高一级待遇标准从原来的44.6万元调整到78.9万元,同时为了更适应外来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在支付方式上实现一次性支付。
    
     放宽老年补贴待遇享受条件,从2005年4月1日起3年内累计缴费满12个月的,也可享受一份老年补贴。
    
     另外,新的实施细则还增加了外来从业人员参保期间的日常药费补贴项目。劳动保障部门正在抓紧做好具体实施的准备工作,并将在2005年第二季度适时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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