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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公务员状告商务部 庭审却不到庭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唐女士起诉商务部,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撤销关于取消其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决定,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失1元。
    
     原告唐女士在起诉状中称,原告于2004年8月1日由被告录用为人事司公务员,并签订公务员录用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试用期1年,基本服务期5年。协议同时约定了中止试用期,取消录用资格的条件。2004年12月21日,人事司以被告商务部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关于取消唐女士公务员录用资格的决定”,将处在孕期的申诉人辞退。
    
     原告认为,该司的决定,既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也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第十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三十条“国务院工作部门取消录用人员的资格,须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而原告的上级公然无视双方约定与法律规定,随意寻找借口,草率辞退,既损害了国家尊严,又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仲裁委不予受理,理由是不属本委管辖范围。原告认为本案属于人事争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对人事争议的范围做了列举: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原告就职的商务部即属行政机关,原告与被告因录用发生的争议,完全符合人事争议的受案范围,故起诉至法院。
    
     但是,今天开庭时原告方没有到庭。10分钟后,法官宣布休庭,并表示如果原告方没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合议庭评议后不排除将本案按照原告撤诉处理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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