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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帐怎能只让员工扛?

案例
     1999年7月,马军毕业于全国著名医学院,刚刚走出校门的他并没有和其他同学一样进医院做一名医生,而是选择进入一家著名外资医疗器械公司担任销售代表。上班第一天马军欢欢喜喜地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初次踏上工作岗位,马军将全部热情和精力投入销售工作,再加上他的聪明与机敏,很快他完成的销售额在同事中名列前茅,但是突出的工作业绩也伴随着风险,马军为了扩大销售额,在销售地过程中没有很好地按照公司的规定控制应收货款的金额,造成公司出现越来越多的货款不能及时收回。
    
     2000年10月,医疗器械公司以马军严重违反销售规定致使较大数额货款不能及时收回为由,责令马军停职检查3个月。在停职检查期间,马军不再发展新的客户,每天脑子里只想着怎么能够收回坏帐。可惜三个月时间非常短暂,虽然马军想尽办法,还是不能替公司减少损失。
    
     2001年2月,马军觉得无颜留在医疗器械公司,借口提出辞职。可医疗器械公司面对大额帐款不能收回非常恼火,提出要马军赔偿全部坏帐损失117640元。
     此时的马军懵了。自己工作才2年不到,钱没赚多少却背了一屁股债?可是他越想越不对劲:我在替公司做销售,为什么赚了钱全归公司,有了损失却要我一个人赔呢?
    
     解析
     销售人员回款是如今较为突出的问题,体现出不少公司在绩效考核方式上的误区。
    
     公司销售人员是代表公司在外作产品推荐与售卖的行为,他们虽然个人出现在客户面前,但是从法律上的买卖关系来看代表的是公司,买卖双方是销售公司与客户,这点与代理不同,代理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代理,通常都以自己为出售人,只不过拿别人的产品来卖罢了。
    
     案例中的马军作为医疗器械公司的销售,卖公司的产品是职务行为。所以买卖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公对公的,所有买卖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与马军本人没有直接关系。如果赚了钱,由公司收益;对应的,如果有坏帐不能收回,也应由公司承担。
    
     那马军是不是一点责任都不必承担了呢?也是尽然。公司有公司的销售政策,通常会以企业规章制度的形式表现。马军作为公司的一员,应该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尤其是销售制度。可是马军却没有这样做,造成公司有大量坏帐无法收回,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企业完全可以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甚至即时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考虑到员工的生活问题,公司对员工的金钱处罚不能超过其本人月工资的20%,以防止员工难以维持生计。但是把损失全额转嫁到销售头上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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