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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受工伤获赔41万元

井下作业受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单位却不给落实工伤待遇。近日,张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做出裁决:受伤者田某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村委负连带赔偿责任,支付田某各种费用41万余元。
    
     2003年11月18日16:00许,来自四川的打工者田某在张店一煤井与同班同事掘井时,由于井内无任何安全措施,在无任何防备的情况下,一落石砸伤田某腰背部,同班同事及来接班人员将其救出,送至张店区中医院。经查,诊断为腰椎多处骨折。今年5月1日,张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田某受伤为工伤。
    
     8月15日,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田某受伤程度达到2级,b级护理,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田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单位等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津贴等53.76万元的请求。劳动仲裁部门认为,田某因工受伤,且伤残程度达到2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田某部分费用请求,但田某提出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因法律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由于现在煤井已停产,工商部门颁发的非公司法人设立登记有效期已满,作为主管部门某村委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煤井及其村委应支付田某41.325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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