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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80万农民工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为保障外来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近日,山东青岛市政府分别出台了《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这两个规定已于4月1日起施行。至此,在该市工作的80万农民工将可逐步享受到企业为其上的工伤保险待遇。
    
     近年来,青岛市在政策上已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面比较低,农民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后,往往得不到足额的保障和及时的救治。而据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在生产过程中,遭遇工伤伤害最多的又主要是农民工。新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可使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通过社会保险机制分担参保单位救治及经济补偿费用。
    
     《规定》要求该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在外省市注册、在青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与来自农村,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非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均应给招用的农民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发生事故伤害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单位出。
    
     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工伤亡的非该市户籍农民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后,本人或其直系亲属自愿,可以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约定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标准执行。一次性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具体标准,由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青岛市政府作出的这两个规定给农民工吃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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