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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双倍赔偿遣词有待商榷不必有故何需责令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今后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等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这一规定的出台,相当于在法律意义上给被欠薪的劳动者增添了筹码,同时给予了欠薪单位一定压力,因此这是一项值得赞许并期待的措施。当然,对此条规定也有论者担心“遭遇执行难”,但笔者认为,执行难与否与条文本身内容并无太大的内在关系。而此规定一旦得以执行,便能让被欠薪者得到更充分的维权。所以这条规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无论如何都是有益的。
    
     但是,这并不表示这一规定没有纰漏。笔者认为漏洞有二:其一,在“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表述中,“无故”两字实属赘疣,且关键是该表述有可能为恶意欠薪者留下继续欠薪、逃避惩罚的法律罅隙。
    
     细细分析一下,可知所谓的“无故”之说法逻辑上极不严密、弊端明显——什么情况下算“有故”或“无故”?假如遇上不可预知、人力不可抗拒的地震、水灾、台风等灾害,导致工程施工受阻或报废,或许应算得上是“有故”。但在那种紧急情况下,由谁来承担损失自然会有一套特殊的处理办法。另一种特殊情况是矿难,矿难一般也是“有故”的,难道遇上矿难后矿主要破产了,就可以对死者不赔偿或者不发工资?而除此之外,所谓的“有故”不外乎亏损了、受骗了、投资不当了、质量没搞好被拒付了……,难道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听任继续拖欠?那是不是意味着要由打工者来替用人单位承担损失?遗憾的是,《条例》中对此并未有过细的解释,因此“无故”与否极有可能成为糊涂账,成为用人单位的借口,阻碍被欠薪者的维权。
    
     也许有人会说,这个“故”指的是劳动者一方之“故”。假如是这样,该表述仍然是无必要的,因为每个单位一般都有明确的奖惩办法,假如劳动者旷工、或不当操作造成严重损失,根本等不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来操心,用人单位早就按厂规“家法”自己处理了。
    
     所以,“无故”二字,不如去掉。
    
     其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表述也很有问题———为什么要等到“责令”并再“逾期”之后呢?拖欠工资本身就是不应当的,按理,拖欠够一定时间就应该赔偿,其计算不应该由“责令”后才开始。如果非要等到“责令”以后才算数,无形中给被欠薪者增加了追讨的难度,且为用人单位留下了余地。
    
     而假如省略掉这个过程,用人单位便要时时计算着是否拖欠时间过长了,便会时时惦记着是否会被诉上法庭索赔两倍的工资……倘能如此,才等于让拖欠行为有了一定的风险,才有可能让其产生按时发薪的主动性。
    
     另外,打工者去投诉用人单位本身就已经要冒失业的风险了,如果非要有一个“责令”的过程,在“责令”之后,赔偿之前他们怎么办?所以这个“责令”还有可能增加被欠薪者的追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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