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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需要三方机制

同样作为劳动者,没有人否认,我们的权益应该得到更加严格和完善的保护,但矫枉过正是权力而不是法律应该做的事情,一部真正颠扑不破的法律不是先入为主地去保护某一方的利益,而是站在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高度调节各个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惟有如此,才能在立法的过程中确保各方社会主体都有自己的话语渠道和代表组织参与立法博弈
    
     是保护雇主还是保护劳动者?以这一根本问题为分水岭,可以将《劳动合同法(草案)》所引发的众说纷纭的争论划分为雇主立场和劳动者立场这两大阵营,但来自这两大阵营的话语碰撞究竟能否有助于铸就一部真正颠扑不破的《劳动合同法》,却是一个待解的悬念。
    
     新法只为劳动者撑腰?
    
     自从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以来,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草案)》都表现出巨大的关注并纷纷发表意见。据悉,截止到4月20日征求意见活动结束时,共收到各类意见191849件,其中职工的意见占了绝大多数。
    
     法律界观察人士分析认为,这部法律草案体现出与时俱进的品质,它针对当前劳动用工领域存在的不良现象,进一步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在形成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法律草案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从而在劳资关系的天平上为劳动者一方增加了砝码,改变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将成为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柄利剑。
    
     一个首要的表现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知情权,草案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希望了解的其他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同时还规定了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中,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对劳动者的告知义务。这有利于劳动者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而针对“短期合同”、“滥用试用期”等突出问题,《劳动合同法(草案)》分别制定了“合同自然终止,也应支付经济补偿”、“非技术性岗位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就用人单位效益不好导致经济性裁员这一现象,特别规定“裁员优先录用老员工”。
    
     此外,为治理“恶意欠薪”这一顽疾,《劳动合同法(草案)》还制定了“滞纳金”性质条款——“逾期不支付,要向劳动者加付50%—100%赔偿金”。草案还规定了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应当支付赔偿金和除涉及劳动者接受6个月以上技术培训和竞业限制等内容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
    
     另外,法律草案体现保护弱者的原则,明确规定在有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时,除劳动者有其他意思表示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当及时补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手续。而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和解释为准。
    
     对于草案体现出来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倾向,作为《劳动合同法(草案)》研究的课题组组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劳动法博士常凯教授撰文指出,《劳动合同法》是社会法,应以社会利益作为直接的立法取向,对大量劳动者的保护是社会利益最基础的东西。那种认为《劳动合同法》是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认识,是与《劳动合同法》的性质不相符合的。
    
     而来自用人单位的反映则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出现了向劳方“一边倒”的情况,常凯对此回应认为,劳资力量不对等是整个社会的普遍状态,在工人没有形成集体力量,工会作用又发挥有限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不以公法来介入,劳资关系将更不平衡。
    
     在这个课题组看来,劳资冲突已经成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因此,他们建议国家法制办应该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以及国家竞争力的提高着眼,注重《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保护。“这体现出了立法者的政治远见”,这句道破天机的一语揭开了一个司空见惯的事实,在这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背后,有着深层的政治考虑。
    
     跨国企业抵制草案
    
     对这样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显然不只是劳动者一方——工会系统和职工们关注,外资公司也表现出了极大的关注热情。4月20日,就在意见征集活动的最后一天,两大外商组织——欧盟商会和上海美国商会同时将各自的建议和意见递交给全国人大。
    
     这两大商会对草案表现出相当的重视,欧盟商会的意见和建议达11条,而上海美国商会的建议书多达42页,几乎涉及《劳动合同法》所有的章节和条款。而看似出人预料而又在情理之中的是,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跨国公司的反应可以用激烈甚至强硬来形容。
    
     一个具体的表现是,于4月23日在上海举行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研讨会上,当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委员会以及国内十几所高等院校的劳动法专家,上海跨国企业人力资源协会的代表甚至以撤资相要挟。
    
     欧盟商会在其“建议书”中认为,“新法律草案中严格的规定将限制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并将最终造成中国生产成本的提高,生产成本的提高将迫使外国公司重新考虑其新的投资或是否继续在中国的业务。”如果实施目前的草案,将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而上海美国商会则认为这一草案可能会对中国的投资环境产生消极影响。
    
     而在4月11日,摩托罗拉等数十家在京外企对近日面世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热烈建言献策。大约半数以上的外企代表在发言中认为,新《劳动合同法》应该更加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益。
    
     “新法很多地方都明确提出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没有给用人单位同等的权益。”通用电气中国公司人事经理张兴详认为,比如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有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情况的义务,但没有规定劳动者也应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日立中国公司人事经理董勋升也认为,新法中规定不管是公司开除,还是员工主动辞职,公司都要支付补偿金,有失公平。他希望立法部门能够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点。
    
     而摩托罗拉、诺基亚、英特尔等公司的代表则对新法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定提出质疑,认为劳务派遣方式可能是将来社会化分工与合作的趋势,取消劳务派遣,有可能导致“大而全、小而全”等传统企业运作模式的回流。
    
     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劳动合同法》作为今年拟安排审议的25件法律草案之一。而值得期待的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金生官在听取外资企业代表意见后表示将如实反映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使这部法律更加开放、民主、公平。
    
     不可否认,外企的过激反应可以算作这次草案讨论过程中最大的不和谐音符,这里面固然与他们长期形成的对中国低成本劳动力产生的利益依赖有关,但我们对劳动者保护的矫枉过正似乎也应该值得反思。
    
     “三方机制”才是劳资和谐新模式
    
     与跨国企业相比,对于《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国企业的意见则更为温和而富于理性。作为中国企业的代表,中国企业联合会自去年9月开始正式参与《劳动合同法》的起草活动,多次向立法部门提出了系统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得到足够的重视和较多的采纳。
    
     作为中国企业、企业家(雇主)联合组织和中国雇主组织(企业组织)的代表,中国企联在2005年12月13日收到征求意见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研究,广泛征求了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类企业、企业界全国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及地方企联的意见,并且邀请企业代表与法律专家举行了专门的座谈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16个方面的修改意见与建议。
    
     但比发表这些建议更有价值的事情却是中国企联大力推动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一个事实是,中国已经建立起从国家到地方的各级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通过政府部门、工会组织、企业组织三方派出代表,对涉及工资、工时、休假等社会利益问题进行协调,以求得公平合理解决。
    
     值得欣喜的是,这一“三方机制”已经被“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这12个字写入到“十一五”规划纲要(草案)的第三十九章第一节中,这是自2001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提出以来第一次被写入国家的纲领性文件。
    
     但在国内的法律方面,“三方机制”仍然是一个空白。在参与这次的《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立法过程中,中国企联再次建议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企业联合组织(雇主组织)的法律地位”写进《劳动合同法》。一个非常充分的根据是,我国已经批准了有关“三方机制”的国际公约,国内的“三方机制”也基本确立,这些均需要通过国内立法予以确认和体现。
    
     而从另外的角度看,“三方机制”在构建和谐社会事业中的确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企业联合组织的法律地位在国内法律上却存在欠缺,代表政府一方的劳动部门与代表工人一方的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早已在《劳动法》、《工会法》等重要法律中予以明确,但代表企业一方的企业联合组织的法律地位一直未能在国内立法上予以明确。
    
     一个尴尬的事实是,在国际劳工领域,中国企联作为中国雇主组织的代表已经赢得了重要地位,但其国内地位由于未能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肯定,所以与其国际地位很不相称。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中国企联在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中的职能发挥,从而影响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全面发展与深入推进。
    
     根据介绍,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际上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这种在国外已经历了100多年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既是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也是经济民主化的产物。按照我国批准实施的国际公约,借鉴国外“三方机制”的经验,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2001年8月3日,我国正式建立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国家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兼理事长陈兰通指出,企业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谐社会必须有和谐企业、和谐的劳动关系。只有劳动关系稳定和谐,才能有职工队伍、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尽管,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全国的推行还不平衡,少数地区还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但中国企联将一如既往地会同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大力推进。
    
     因此,对于已经并且仍在引发劳资双方激烈争论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国企联所极力推动和主张的“三方机制”以及雇主组织法律地位的明确值得引起立法部门的重视,作为被国际社会确认通行的一种国际公约,由政府劳动部门、工会组织、雇主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可以协调劳动关系这一组织体系和运作机制。雇主组织“三方机制”应该是《劳动合同法》矛盾的根本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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