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动合同 - 小心试用期陷阱

小心试用期陷阱

利用“试用期”设置“陷阱”,是时下一些用人单位“降低用工成本”的新花招,求职者屡屡掉进“试用陷阱”中的“空城计”、“调包计”。
    
     [背景]由于劳动者的专业技能往往需要在实际工作中得以体现,同时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被劳动者所了解也有一个过程,所以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一般来讲,试用期的薪酬水平是比正式员工要低一些,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比试用期外解除也较为简便。但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劳动权益同样受法律保护。
    
     空城计:有试用期无合同期
    
     订立劳动合同是约定试用期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劳动合同中只约定试用期,不约定合同期。
    
     小吕应聘到上海一家公司,公司与他签订了一份“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月工资为1200元;试用合格转正后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000元;在试用期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对方不得提出异议。两个月以后,公司以小吕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小吕不服,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仲裁庭裁决:小吕的“试用期合同”不成立,三个月“试用期”应视为合同期。在合同期而非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另外,由于双方约定了转正后的工资2000元,小吕可要求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支付相当于转正后的工资。
    
     调包计: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一些用人单位用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代替试用期,无形之中将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延长至一年。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至今没有被明令取消,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但是见习期与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的用人单位对于非应届毕业生也设立见习期,是完全错误的。
    
     还需要注意的是,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必须约定的内容,只有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试用期。只要是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要办理录用手续,也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专家提醒——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随时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加以限制;但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小吕与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有关“在试用期间,双方都可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对方不得提出异议”的条款,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上一篇:小心信息焦虑症
下一篇:小心随时变
劳动合同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动合同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