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动合同 - 小布:千万不要辞职

小布:千万不要辞职

小布于1999年5月应聘到现在的这家贸易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一签4年,试用期为半年。他的工作主要是负责业务开拓。试用期月薪为1500元,转正后是2500元加提成。前两年他的业绩很好,为公司创造了不少经济效益。但近一年来有些困难,因为市场总需求萎缩,订户减少。上个月,公司老板突然口头提出,由于他考核业绩不好,结论为“丙级”,故要降低他的报酬,将月薪调整为试用期标准,即1500元。而且还假惺惺地说,还是他自己走人为好,这样公司可以考虑适当给他些经济补偿;如果他不愿意,其实公司也完全有理由辞退他,这样他就连一分钱的经济补偿都拿不到了……
    
     小布说,所谓的考核,也就是老板自己搞的半年业绩统计。小布离指标是差了一些,但已经被扣了奖金。而且其他业务员也都面临这一情况,并不一定是员工自身不努力。再说公司的考核也不是很规范,没有书面详细的规定,所谓的“丙级”是什么标准,没有人能解释清楚。但老板认为,他有理由辞退这些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如果员工干得好好的而辞退他们,那就是公司的无理了。至于实行什么样的考核和分配制度,完全是公司的自主行为,他董事长兼总经理可以做主,不需要征得别人的同意。
    
     看上去,老板振振有辞有一定道理,但实际上这种说法在三个方面存在着错误:
    
     一是不出具书面通知,没有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所以不管公司出于什么考虑,对照这项法规应该提前30天给小布一份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解除也好,辞退也罢,都是公司的主动行为。所以从策略上来考虑,小布千万不能上当,自己去交辞职报告,这样正中老板下怀。而且空口无凭,到时候老板不给一分钱的补偿,法律也爱莫能助。
    
     二是没有履行“培训和调整”义务,不得直接解除合同。《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解除小布合同的理由既不是因病也不是裁员(如果是裁员要支付经济补偿,显然不是老板的本意),而是业绩考核不理想,也就是上述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当发生这种情况,企业必须在履行了“培训和调整岗位”之后,如果劳动者还不能胜任工作,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还没有履行法定的“培训和调整岗位”义务的前提下,直接解除员工劳动关系也是错误的。
    
     三是考核不规范。考核员工要有一套经过一定程序通过的考核方案,并让员工知道以便对照执行,如果要修改也应该告知员工。否则标准改了,方案调整了,职工还不知道,显然不公正。因此,由总经理自说自话地制定执行所谓的考核,显然是不公正的,对员工也是不负责任的,这也是一种侵权。虽然《劳动法》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但法律在赋予企业的这种“自主权”的同时,并不意味着企业的这种分配可以是无序的、随意的,其必须遵循诸如“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公正合理”等原则。更为关键的是这些分配考核方案必须在《员工手册》、《企业规章》、《劳动合同书》等载体中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有“考核为丙级可以降薪”之类的规定,那企业的做法是“有章可循”的,否则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劳动合同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动合同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