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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有章可循

案情简介:
    
     马先生于1997年7月25日入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进入该公司工作后,马先生多次要求该公司和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故马先生和该公司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7月25日,该公司通知马先生双方劳动关系结束,马先生向该公司提出要求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公司以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合同到期为由拒付经济补偿金,于是马先生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该公司按其工资标准支付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马先生的申诉要求。
    
     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往往从自己的角度出发,为了所谓的方便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最近上海市进行的劳动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违法现象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种情况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复函办法([1996]181号)中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法而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力的重要保障,也是用人单位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双方各执1份。用人单位应当在正式订立合同7日前,将合同本交付劳动者,但劳动者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合同的可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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