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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

小刘应聘一家公司计算机的管理与维修岗位,在签订合同时公司说,上级给单位的编制已经满了,因此只能与他签订劳务合同,同时保证一切待遇与在编人员完全一样。半年后,小刘发现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也不能享受年休假的待遇,于是就问公司人事部门。想不到这时候他们完全换了一副面孔,回答说:你是劳务工,不享受这些待遇。同时还威胁他说,我们要你什么时候走就什么时候走……小刘实在想不通,自己的工作完全与其他职工一样,为什么成了得不到保护的劳务工呢?同时他也担心,自己与公司的合同确实是劳务合同,法律会保护自己吗?目前有些用人单位就利用劳务这个用工形式来占劳动者的便宜,小刘就是典型。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上出现问题的,还有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那么发生了虽然签订了劳务合同,但实际是劳动关系,或没有签订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如何来认定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论是否具有本市户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具有下列情形时,可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1、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2、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3、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工作证”或“服务证”等身份证件,或填写“登记表”、“报名表”,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名义工作或反对意见的。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而由劳动者提供职业性的劳动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源于民法中的雇佣关系,与民法中的承揽、承包、代理等关系,并不是很容易就区分清楚。由于劳动法对劳动者实行特别保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的责任要高于一般的民事关系,所以现实生活中有的用人单位往往以双方之间是承揽、承包、代理关系来推托劳动法上的责任。上述三项判断标准的着眼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了职业性的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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