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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属于初次就业的情况吗?

鲁律师,您好!
    
     我是某公司的劳资人员,请教您以下问题:
    
     我公司于1997年9月招收了一名中技毕业生,与其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1997年9月-2003年8月)。3个月后,该员工应征入伍,公司仍维持着与他的劳动关系。2000年初,该员工复员回厂仍从事原岗位工作。2001年1月公司改制,规定1993年公司成立后的入司员工所签劳动合同一律废止,重新签订市场化的聘用合同。该员工也在其中,废止了1997年9月-2003年8月的合同,重签了2001年1月-2002月12月的聘用合同后,变更了合同年限至2005年12月终止。
    
     请问:⑴ 废止原劳动合同是否违法?重签聘用合同、变更合同年限是否有效?
    
     ⑵ 该员工是先工作后入伍,复员后继续回公司工作,能否理解为是初次分配工作,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赵先生
    
     赵先生:
    
     根据《劳动法》第26条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的内容。如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按协商的结果执行;如果协商不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贵公司进行改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范畴,公司经与该复员职工进行协商,可以就合同期限问题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签字认可,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该复员职工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2条规定: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穴1?雪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穴2?雪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穴3?雪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您咨询反映的情况看,该职工虽然复员后就到了贵公司工作,但是由于该职工之前就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服役期间,单位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其不属于初次就业的情况,单位可以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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