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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违反了“知情权”规定吗

咨询:
    
     1、在进入公司的时候,本人填写了个人资料。其中有关学历变更状况有出入,如上海电视大学写成上海大学。
    
     2、关于本人学历变更情况在劳动手册中如实反映,但公司拒称不知道此情况。
    
     3、本人在进入公司时按公司要求提交本人的证书和相关证件(有电话录音证据)。
    
     4、公司发生纠纷,公司的书面解聘理由为没有达到他们的期望。
    
     他问这样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否是欺诈合同,而造成合同的无效?
    
     回答:不论是不是有意,您将自己毕业的学校上海电视大学写成上海大学,肯定是有过错和责任的。但是如果像您所说,进入公司时按公司要求提交本人的证书和相关证件(有电话录音证据),而公司工作的马虎没有发现的话,公司也有了责任。因为我们所说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一般是在签订合同时来行使的,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同时,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招聘时,对应聘者只有学历的明确要求,比如本科等,对毕业的学校是不会有明显的要求的,如果仅仅是毕业学校的不同,不能一定说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从这点上说,公司为此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当然也不一定能明确认定是欺诈合同,而造成合同的无效。
    
     另外,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解除合同时是否是在试用期。如果在试用期,公司可以用不符合录用条件来解除合同;如果不是在试用期内,公司要用没有达到他们的期望的理由来解除合同也必须经过规定的程序。这个情况在劳动法律上叫做不能胜任工作。法律对此是这么规定的: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对他进行培训或调整工作,如果再不能胜任工作,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同时每工作一年要给予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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