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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体照片做威胁 强迫合同无法效

年轻漂亮的朱小姐,在某外商独资担任销售经理。由于她非凡的销售才能,使企业的销售额大幅上升。对此,老板看在眼里,喜在心中,时常给朱小姐偷偷发“红包”。朱小姐看到自己的付出得到了回报,也很高兴,并且心中慢慢对老板产生了好感。不久就投进了老板的怀抱。
    
     可是,好景不长,朱小姐和老板同居一段时间,便在感情上产生了裂痕。朱小姐暗自打定了主意:等劳动合同一到期,自己就走,彻底离开老板和这个企业。
    
     劳动合同到期时,朱小姐提出要终止合同,可老板却死活不同意,并强求她与企业续签劳动合同。
    
     老板见朱小姐不依,就拿出了一张朱小姐的裸体照片,威胁道:“如果你不续签合同,我就把照片贴到你们家胡同口。看你怎么有脸见人。”
    
     无奈,朱小姐只好续签了劳动合同。几天后,老板依然要求朱小姐与他同居。朱小姐实在忍无可忍,便不辞而别,离开了企业。老板恼羞成怒,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朱小姐承担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
    
     朱小姐应否承担违约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包括初次签订和续订)劳动合同时,应平等协商,自愿公平,意思表示真实(即必须出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愿),不得采用欺诈或强迫的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认定为胁迫行为。采取胁迫行为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合同。
    
     胁迫行为应具备如下要件:⑴一方当事人有胁迫的故意;⑵一方当事人有不法的胁迫的行为;⑶对方当事人因受胁迫而陷于恐惧;⑷对方当事人因恐惧而签订合同。
    
     本案中,企业老板在朱小姐提出不与企业续订劳动合同后,拿出裸体照片,并扬言以损害朱小姐的名誉相威胁,说明他有胁迫的故意和不法的胁迫行为。朱小姐在受到胁迫后,害怕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为了避免这种事情发生,她不得以续订了劳动合同。说明她因受胁迫而陷于恐惧,因恐惧才续订了合同。因此,续订该劳动合同违背了朱小姐真实的意思表示,是老板采用胁迫手段的结果。这是一份无效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自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其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当然也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朱小姐不用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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