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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无效

福州的一家电化公司和一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规定,员工如果提前辞职要支付单位5万元赔偿金,然而却没约定单位如果提前炒员工要赔多少。8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作出裁决,由于显失公平,合同中关于5万元赔偿金的条款无效。
    
     欧小姐原是某电化公司的业务员,和公司签订了至今年10月15日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第21条约定: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满5年,若合同未到期提出辞职,应赔偿给企业人民币5万元整。今年4月14日,欧小姐向公司辞职,公司要求欧小姐按所签合同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写下竞业禁止保证书(即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后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理由是欧小姐掌握公司大量的客户资料、营销策略和商业秘密。欧小姐随后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及欧小姐所从事岗位,无法明确表明欧小姐掌握公司重要商业秘密,必须签署竞业禁止保证书,欧小姐完全可以不必签署。双方当事人在所签劳动合同中第21条有明确违反合同的责任,按对等原则欧小姐应支付公司经济补偿金。至于5万元赔偿金,由于所签合同只写劳动者违约如何赔偿的具体经济标的,没有写明企业如果违约应赔偿的具体标的,显失公平,此项条款无效。
    
     最后,仲裁委裁决欧小姐赔偿公司13360元,公司应为欧小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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