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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合同有效吗?

问:我从2003年11月至2004年10月底为a公司工作,但是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2004年9月劳动部门要来公司检查,老板与每个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是由老板自己拟定的,只有一份,签好后都保存在老板那里。找他要时,他说是为了应付检查的,不必当真,我们也就没往心里去。可是合同上所有职工的基本工资都为500元,工龄工资100元,然后按优秀、好、一般来分档分别是500元、300元、100元。我的合同上也是这个标准。其实我的底薪是每个月2600元,当我签合同时,老板说工资表上按1100元领取,差额的1500元由他来补。当时我要求他把补的每月1500元差额写在合同上,但是他以别人看到不好为由没有写上。
    
     2004年9月发8月份工资时,他还是按原有的工资发给我2600元。并从工资中扣除200元做为暂存款,规定如果在公司做满半年则如数退还,做满一年双倍返还,做不满半年者一分不退。我是在2004年10月31日辞职的。老板起初不同意,后来同意了。我在11月20日才领到9月份的工资,其中并没有差额部分的1500元。当我和他理论时,他把9月签订的合同拿了出来,说上面白纸黑字写着我每月的工资加起来为1100元。我很愤怒,与他争论了起来。因为我与他吵翻了,致使我的档案也拿不出来。
    
     事已至此,我该怎么办?他与我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吗?他每个月扣的暂存款合不合法?他有没有权利在我辞职后,扣押我的档案?这期间我的社会保险应由谁来支付呢?
    
     答:1、你在公司工作了1年,已经拿过11个月的工资了,因此,你可以根据前11个月的实际收入来要求公司给足工资。以前的工资单或其他能证明你实际收入的单据都可以作为证据。
    
     2、扣押职工工资是违法的,即使用所谓的暂存款名义也是违法的,因此,你可以要求公司归还被扣押的暂存款。但是必须有证据证明暂存款的存在,比如工资单、公司的规章制度等等。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可能难得到。
    
     3、根据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后,应当及时给予办理退工手续,其中包括把档案转移出来。上海市规定,解除合同后的7天内应当办理好退工手续,如果超过7天没有办理,是违法的。如果因为延误退工而给你造成了损失,你可以要求赔偿。总之,如果在上述问题上,你有充分证据,而公司又不依法办理,你可以在解除合同的60天内,到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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