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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有变动怎么办

vitamin的困惑:
    
     请问各位过来人:辞职时交违约金,是按自己签合同时的金额交,还是按单位现在的违约金金额交?目前单位让我按单位现行规定交,我有些不解,单位的做法合理合法吗?
    
     [特约顾问苗其巍答复:]
    
     提问者vitamin在问题中有一个关键语句的表述存在歧义:“自己签合同时的金额”既可能是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金额,也可能如现在的金额一样,是签订时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提问时准确地表达无疑可以提高回答内容的精度,建议vitamin和其他想在51job.com论坛上提问的朋友留心一下。
    
     劳动法的违约金制度来源于合同法的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劳动合同首先是一份符合合同法要求的书面约定,因此,合同法的很多概念、原则在劳动合同中都能有所体现。我国劳动法对违约金的规定非常少,没有规定到的地方还需参考合同法和民法处理。
    
     合同的基本要求是,签字各方须将自己和对方应该做什么、能享受到什么利益事先商量妥当,然后签字盖章,各方按照约定的内容去做,如果做不到,则追究违约责任。换句话说,违约责任的追究前提是合同履行人都可以通过合同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以及做不到的后果。合同没有约定,就让别人去履行,这显然是不行的。中途如果一方要修改,也应该征得其他人的同意,否则别人没有必要去按照某人单方面的意思去做。劳动合同在违约金约定的问题上大致如此。提问者vitamin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却要他按照劳动合同签订后才公布的违约金数额缴纳,实在有违合同的根本,剥夺了员工的意志。也许vitamin当年在签合同时知道将来有那么高的违约金就拒绝签劳动合同了呢!用未来单方面设立的数额来代替双方商量好的数额,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如果当时签订劳动合同时违约金并非写在合同中,而是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可以变更了呢?这也是不可以的。如果单位规章制度中违约金规定要适用到vitamin身上,必须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者应该有vitamin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阅读并表示遵守该规章制度的证据才行。签好合同后才告诉员工单位有违反合同的违约金规定同样违背合同的履行原则。
    
     顺便提醒用人单位和员工:即使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都有效约定,但相互冲突的,冲突部分也多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直接签订的合同,最确切地代表了双方的所想所愿;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程序设立的,是普遍适用的规定,不如劳动合同来得直接,效力也比劳动合同低。
    
     如前文所说,我国违约金的规定很少,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几乎不见违约金的规定。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发布了一些有关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对vitamin应该有用,可以根据自己所处地区适用: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九条
    
     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的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违约金数额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对双方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等因素合理确定。
     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
    
     《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
     (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设定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额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
    
     由于劳动合同的签字双方不似合同法那样平等,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故劳动立法对员工有不少优待,如员工辞职只需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等,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也是如此,vitamin2007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何向用人单位交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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