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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抵押要不得

崔某等几位小姐被某私营商店招聘为售货员,进店第一天被告知:月工资为1000元,奖金根据个人的销售业绩而定。但第一个月发工资时,他们每个人只领到了800元工资,于是去找总经理询问。总经理回答:“由于以前曾经有个员工来了没几天,就私拿货款不辞而别;还有的员工损坏了货物,本应照价赔偿,可第二天后就再也不来上班了……所以现在要这么做。”
    
     半年后,崔某的丈夫得了癌症,不能上班,家里的经济十分困难。于是,她找到了总经理要求把每月扣的钱提前发给。”总经理答道:“不行,要是提前发给你的话,别人都会来找借口与你攀比,都想提前把钱领走,那样一来,公司的规定还怎么执行?”
    
     商店这样扣工资是否合法?
    
     几年前,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这个理由,利用自己与劳动者相比之下的强者地位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求职者找工作难的现状,在招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向劳动者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押金”。这种做法违反了国家关于“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的规定。由于国家曾经一度对这种抵押金问题比较重视,劳动监察部门对此进行了大量查处,执法力度较大,使大多数企业不敢再明目张胆的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
    
     一些企业还是念念不忘向员工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好处,于是采取了一些变相的方法或手段,换个花样来达到向员工收取抵押金的目的。本案中的商店虽然在员工进店时没有收取抵押金的行为,给人的感觉是守法的,但却在工资支付上作了文章,采用每月克扣20%工资的手段,变相获取风险抵押金。商店的这种做法,既是无故克扣员工工资的行为,也是变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所以,商店不但要立即全部退还克扣员工的工资,同时还应当根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向员工加发相当于所克扣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如果担心会发生员工给单位造成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就离职的情况,应通过加强内部管理来解决,而不能简单的采用收取抵押金(物)的错误方式。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政府在禁止用人单位利用订立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同时,也作了一些例外规定,即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劳动者本人自愿原则,允许向劳动者收取“风险抵押金”或要求劳动者全员入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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