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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面前,“三期”无特例

莉娜在哺乳期内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愤而投书本刊求助。接信后,立即与莉娜取得联系,但了解了事情原委后,我们也只能说爱莫能助,也不能助。
    
     事情是这样的。莉娜原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去年春天生下一个儿子。三十好几才得子,夫妻俩自然是对孩子宝贝得不得了。在享受完3个半月产假后,因不放心将孩子交给保姆照看,莉娜向单位递交了哺乳假请假申请,单位同意她休3个月的哺乳假。
    
     3个月之后,单位通知莉娜上班,因为单位精简管理部门人员,人手很紧。不巧的是,莉娜家的保姆因为家中有事回安徽老家了。先生对莉娜说:“你那点工资请个保姆也就剩不下多少了,不上班也罢。”可莉娜并不想失去自己的工作,在单位第二份上班通知寄到家后,她催促先生赶快去单位替她办理请假手续。两周后,莉娜接到了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原因是无故旷工,严重违纪。原来先生竟忘了去单位替莉娜办理请假手续。莉娜和先生大吵起来,还惊动了邻居,邻居劝说,“女工三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别吵了,去单位说说。”
    
     第二天,莉娜就赶到单位说明情况,并说自己还处在哺乳期内,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但单位领导表示,单位《员工守则》明确规定,无故旷工3天以上,记严重过失,予以辞退。单位几次通知莉娜办理上班手续,莉娜都置之不理,旷工近一个月,单位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决定不会改变。
    
     那么,莉娜的合同能解除吗?《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同时,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这里并不包括第二十五条所指的情况。
    
     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解除莉娜的劳动合同依据的是《员工手册》中的考勤管理制度及奖惩条例,企业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应视为有效。莉娜作为公司员工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其在单位批准的哺乳假结束后,几次通知其上班的情况下,未能按公司要求出勤,违反了考勤制度,属于旷工行为,构成了违反该公司纪律的事实。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莉娜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法第25条第2项“用人单位可以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解除合同”之规定,与女工“三期”保护问题无关,因此,是合理、合法的。
    
     由此,我们也提醒女职工,“三期”内也应注意遵守单位的劳动纪律,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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