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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性质与终止

案例:
    
     吴维到一家事业单位工作一年多了,但该单位内部管理混乱,至今吴维都没有与单位签订过任何的合同。今年10月份,单位突然宣布,由于事业单位的改革,所以原先没有签订合同的员工将不再继续聘用。吴维一下子陷入了失业的尴尬境地。他觉得不公平,没有签订合同又不是自己的错,为什么就这样区别对待?
    
     专家解析
    
     劳动人事专家苗其巍先生指出,事业单位的改革依法处理是非常重要的。事业单位聘用员工应该按照规定签订聘用合同,传统的来了就做的方式不符合现在事业单位改革的意图和模式,单位内的相关负责人员应该树立起这样的思想,积极主动地处理人员进出问题。
    
     没有合同的聘用所产生的关系称为事实聘用关系。《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终止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而未订立,聘用单位提出终止聘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受聘人员……”聘用单位并不能随心所欲地终止聘用。
    
     对于没有签订聘用合同的过错,《关于实施〈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又进一步明确:“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双方自始未订立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聘用合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终止聘用关系。”所以事业单位迟迟不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的,不能这样一甩了之,只提前30天就终止了事实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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