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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吗?

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往往加入类似这样的条款: “因工作需要,用人单位有权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不得提出异议。”那么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任意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吗?
    
     劳动部在《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 “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应按照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精神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即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和三十一条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的这一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应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应按照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在我国,变更劳动合同的总的原则是 “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在变更员工的劳动合同之前,应与员工协商,征得员工的同意后才能变更。如员工不同意变更,则双方仍应按照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总是基于一定的原因才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的,变更的方式也有多种,可能提升,可能调动,也可能降级。不同的情况,处理的方式也有些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变更原因:
    
     首先,用人单位可能因自身的经营需要,或者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事先与员工协商,在员工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变更。若不能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不能强制性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劳动合同中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即可,同时应按规定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用人单位因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而决定变更、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员工应当服从,但是用人单位应就员工不能胜任该工作岗位提出证据。
    
     由于变更工作岗位既涉及到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又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变更岗位合法性的认定一直是很谨慎的。看用人单位变更岗位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利,是否在其正当的用工自由范围内,有一条重要的标准,即用人单位的调职是否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则认为双方未对劳动合同作出变更,双方仍应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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