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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无效合同要赔偿

沈先生与一家外地公司在上海的办事处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几个月,双方为了待遇发生了争议。沈先生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却得知自己与办事处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因为办事处不是独立的法人,不能单独签订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办事处认为仲裁委员会认为合同无效,双方只要了结关系,没有什么赔偿。沈先生来问:是否有办法追究对方的责任?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第54条规定:“由于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要有效必须有两个前提:一、合同内容必须合法;二、是平等自愿地签字的(所谓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表述是真实的)。如果违反以上两条之一的合同就是无效的,或起码是部分无效的。合同无效,有两种,一种是全部无效,一种是部分无效。不管哪一种都会产生两种法律结果,一是,尽管你劳动者也签过字,如果确证是无效合同,或合同存在无效部分,你的签字是可以不负责的,不作数的;二是,那么谁来负责呢?就是导致无效的那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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