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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涂律师:
    
     您好!选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了如何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问题,由于在确认过程中有分歧意见,故求教于你。
    
     1998年,某建筑安装公司发文招收了一名从事建筑业的包工头杨某为本公司职工(农民)。招收后,企业未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杨某长期利用该公司的建筑资质承揽工程,并向公司缴纳管理费,公司也没有给杨某支付过工资。2003年,由于企业改制,该公司与杨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1998年至2003年,该公司给杨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我们在讨论中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该公司虽然发文录用了杨某,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给杨某发过工资,杨某与该公司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认为杨某已被企业录用,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企业给杨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并办理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因此,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针对以上两种分歧意见,应如何确认杨某的劳动关系?有什么政策依据吗?
    
     司哲 徐迅
    
     司哲,徐迅:
    
     您好!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在实践中,仍有不少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这种情况被称为“事实劳动关系”。原劳动部发布的?眼1995?演309号文件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我同意第二种意见,某建筑安装公司与杨某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杨某被某建筑安装公司录用后,采取承包经营形式(工资双方可以协商)并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该公司给杨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履行了法定义务,企业改制时,该公司与杨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公司对其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基本上是正确的。
    
     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和处理,应依据原劳动部发布的[1995]309号文件第17条、第82条,原劳动部发布的[1995]223号文件第二条第一项等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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