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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实施遇到新问题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从2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10个多月了。《规定》出台后,一方面从立法的角度很大程度上规范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保护了员工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规定》实施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的左祥琦律师,请他从专家的角度对《规定》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常见问题进行了分析。
    
     左祥琦认为,几个月以来,尽管许多企业能够自觉地贯彻落实《规定》精神,但也有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和新建企业,并不严格执行《规定》,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不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会受到行政处罚。一些企业对此规定置之不理,直至遭到处罚才改正。《规定》实施第一个月,朝阳区一家企业就因未和19名员工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被处以9500元罚款,这是新规定颁布后第一例受罚者。左祥琦指出,《规定》中除了要求企业实行合同制外,还规定民办非企业也要按规定与单位内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目前,很多像私立学校这样的民办非企业,大多均未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侵犯着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借故改变原劳动合同。新规定实施后,一些企业打着“原合同应符合新规定”的幌子,强制要求员工与其变更原有的劳动合同,从而达到其缩短员工合同期限、增加对企业有利的新条款等目的。一些员工因未认真学习新《规定》,且轻信企业,从而同意了企业的不合理要求,将自己的利益拱手让给了企业。
    
     三、非法阻挠员工行使合同解除权。新《规定》中给员工增加了一项单方解除合同权,即当企业未依法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现实中,有些员工发现企业未给自己缴纳社会保险,便依据上述规定,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企业,本该立即为该员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有些企业却故意阻挠员工离职,做出了扣留员工档案、拒绝开具解除合同证明等非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员工的再就业。
    
     除上述问题外,还有一些问题也是比较普遍的,左祥琦建议劳动者,应该认真弄清新规定赋予自己的权利,当受到侵害时应及时与单位交涉或采取法律行动,忍气吞声只能增加新规定执行的难度;而作为用人单位则应当充分了解《规定》的实质意义和具体要求,严格按照其执行。当然,同时也可依照相关条款保护企业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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