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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违约金“京派”“海派”各不同(2)

“海派”vs“京派”
    
     京派包括北京、山东、辽宁等省市。
    
     海派包括上海、浙江、江苏等省市。
    
     京派代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还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都对违约金作了类似的规定。
    
     海派代表: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2002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率先对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作了特别规定。立法者认为,劳动合同和经济合同有本质的区别,劳动合同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其根本目的是获取生活必需品。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会造成劳动者经济负担的加重,甚至造成白白付出劳动的结果。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用人单位滥设违约金,导致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还不足以支付违约金,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
    
     为此,《条例》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两种情况。而约定服务期,又只限于对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如出资购房的劳动者。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一般员工提前离职也必须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在设定违约金的问题上,目前我国内地大多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还是属于“京派”。但是有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以及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行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也归入了“海派”的旗下。
    
     搞清楚了“京派”和“海派”之别,那位台商的问题也就不难回答了。为什么同样一个办法,同样是在苏州,过去没有问题,现在却有问题了?因为隶属于江苏省的苏州市,在以前也是属于“京派”的,但是2003年12月1日起实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后,加入了“海派”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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