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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落笔”为证

只因套用《合同法》“伊妹儿”失踪引纠纷
    
     用工单位处理重大劳动关系问题,应用正规的书面文件,“落笔”为证。如采用“伊妹儿”传递此类重要信息,一旦发生纠纷,除非对方承认收到过信息,否则很难找到已送达信息的有效依据。近来,劳动部门、总工会、法律部门等受理了20多起涉及因使用“伊妹儿”而导致的劳动关系纠纷,黄浦区总工会法律部林志祥先生为此特别作出上述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中第11条指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很多人士张冠李戴,将适用《合同法》条款的条件、对象搬到了《劳动法》上,在处理单位很多劳动人事关系问题时,不断借助“伊妹儿”。目前,已经出现的此类纠纷由裁员通知、通知续签合同、通知扣除员工工资奖金、重要会议通知等引发。
    
     案例介绍:
    
     冯先生担任一家外资公司劳动人事部门的经理。今年2月,公司总经理特别关照“发电子邮件通知员工1周内续签劳动合同”,冯先生照章办事,很快发出一封封“伊妹儿”。由于工作繁忙,冯先生事后也未清点送达通知的人数就结束了这次续签合同工作。
    
     谁想10天之后,有4位员工来到劳动人事部门咨询“为啥不通知续签合同“,纠纷由此开始。事发后,冯某称,按照公司要求,并且有第二人在场证明,发出了”7天内续签合同,否则作为自动放弃“的电子邮件,由于这4位员工未按时续签合同,等于放弃了权利。但这4位员工坚称,根本没有收到过此类内容的电子邮件。公司在发生争议拿出《合同法》相关条款,陈述”使用电子邮件通知具有法律效力“的观点。
    
     专家评案:
    
     黄浦区总工会法律部林志祥先生认为:《劳动法》与《合同法》是我国两部大法,适用的范畴不同,因此,不能张冠礼戴地认为适用《合同法》者一定适用《劳动法》。上述案件,即使是人事部门已经发出了通知续签合同的电子邮件,并且有人证明发出过这一邮件,也可能因病毒等种种原因导致收件人无法收到邮件。换名话说,公司拿不出足以证明收件人一定收到过这一内容的电子邮件的证明,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已经通知到本人”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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