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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

对于民事合同来说, “意思自治”是最重要的特点,什么是 “意思自治”呢?意思自治指的是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风俗,当事人双方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拟定合同的条款,法律不对此加以干涉。
    
     劳动合同则与此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是不能由劳动合同双方主体任意拟定的,某些条款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制,甚至对条款的内容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虽然法律也允许当事人自行拟定一些条款,但是由于劳动法律法规已对劳动关系的方方面面都作了细致的规定,因此当事人能够自由发挥的空间就很小了。在这仅有的一点空间里,又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外于弱势地位,双方的谈判能力相差悬殊,真正意义上的由平等协商而达成的条款就更少了。
    
     根据我国的法律,一份完整的劳动合同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七个方面内容。
    
     劳动合同的期限,即劳动合同从哪一天开始到哪一天结束。在我国,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种。在白领当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非常普遍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和终止期限。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可以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明确劳动合同的开始期限及终止条件。
    
     工作内容。应写明具体从事哪一方面的工作或工作岗位。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应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日期,并应明确该劳动报酬是税前还是税后的。
    
     劳动纪律。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如有特别约定,应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不发生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而且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不能与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解除条件相同,即使作出了约定,发生的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上述条款是一份劳动合同应该具备的,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缺少了其中的某些条款,但只要不影响主要权利义务的履行,也就是劳动报酬的给付和劳动的提供,劳动合同仍然是成立的。
    
     当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把其他内容写进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的法律,可以约定的条款有:试用期条款、服务期条款和保密条款。关于这些条款,我们将在其他的问题中详细解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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