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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要不要对性骚扰说“不”

近些年“性骚扰”已成为女性一个敢怒敢言却无可奈何的话题,尤其是办公室内的性骚扰似乎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笔者在报端见到不愿透露姓名的女性反映在单位被上司以谈工作为名进行言语挑逗或动手动脚就不止一两次,更何况不知还有多少人敢怒却不敢言。
      
     据说,性骚扰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女性就业的一个“毒瘤”,我国有没有做过有关统计不得而知,而在十月份欧洲联盟统计调查报告中指出,无论是公营或私人机构,性骚扰已成为欧洲职业妇女面临 的最严重问题,西班牙有百分之八十四的职业妇女遭受性骚扰,其次是希腊百分之六十,德国百分之五十,荷兰百分之五十八;影响所及,不但伤害女性的身心及工作效率,公司营运也受到损失。
    
     令人欣喜的是越来越多的人对此问题产生了“回音”。在我国,不久前,有人建议在劳动合同中增设防止性骚扰条款。他们认为从维护求职者切身利益上讲,求职时有必要在双方签订协议时加入相应防止性骚扰的条款。武汉张功武律师就说,为防止性骚扰,女性在求职过程中,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增设有关条款。如:在无人情况下,上司要找女职员谈工作,女性有权要求敞开办公室大门等等。
    
     喜归喜,难题在后头。又有律师认为:面对当前供大于求的就业形势,在劳动合同中增设防止性骚扰条款实际操作起来有不小的难度。这个难度,想来也可以理解:界定难,取证难,立法依据难找。在办公室,男同事故意炮制与性有关的笑话,这是不是性骚扰;面对上司不规矩的手,想着被辞退的威胁,你有没有反抗的胆儿;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吧,可“莱温斯基的裙子”不是每次都有,尤其是对那些热衷于语言骚扰的人……难,难,难,想对性骚扰说“不”,真难!
    
     可听之任之吗,相信没有人会同意。但私下以为有效防止“性骚扰”的“武器”是引起全社会对它的重视,女性求职者更是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穿上自尊、自爱、自重、自强的“防弹衣”。而且听说,上海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一份劳动合同中,已详细规定了防止性骚扰条款,南京市一家中英合资的机械制造企业,也有了类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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