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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适用外国法律吗?

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一般可以自行约定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即可以约定适用中国的法律,也可以约定适用外国的法律。那么和老外签劳动合同,能约定适用外国的法律吗?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的企业类型很多,员工的类型也很多,难以一概而论,不过一个总的原则是,除外国企业与其自行雇佣的人员之间可以适用外国企业本国法以外,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适用外国法律。
    
     企业有中外之分,员工也有中外之分。如外国企业与其外国雇员完全是按照外国企业本国法建立劳动关系的,外国雇员在中国的工作也仅是其在外国企业受雇后的工作内容之一,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受外国企业本国法的管辖。
    
     但是外国企业在中国经营,总是需要雇佣中国员工的,外国企业与中国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必然要适用中国的法律。同样,在中国注册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开办的子公司、以及外国公司与中国公司合资合作组建的公司)雇佣了外籍员工,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应适用中国的法律。
    
     这是因为在世界范围内,国家多是在三个层面上对劳动关系加以调整的,即劳动基准法、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或个别劳动关系调整制度。劳动基准法,在我国指的是包括劳动法在内的各种劳动法律法规,是所有的劳动关系都必须遵守的基础性规范,是最低的劳动标准,不允许在个别劳动关系中加以改变或限制。各国的实践是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于某一国家内,该国的劳动基准法便直接适用于这一劳动关系,而不论建立这一劳动关系的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声称它是按照某一外国的法律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的,这种说法也不成立。他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仍然要执行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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