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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不是都得鉴证

陕西读者潘向光咨询:我想咨询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及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是否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鉴证?如不鉴证,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二是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在劳动就业部门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时,职工的档案里是否必须有职工历次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如没有,职工能否办理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金?
    
     主持人:《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由此可见,劳动合同的订立只涉及到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涉及到第三者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因此,即使合同没有经过鉴证,只要内容合法且体现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问题,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只要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1年以上者,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都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但是,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7条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等材料。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历次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职工应当提供的材料,并且职工的档案也不可能由职工个人提供,因此即使没有合同,单位也应当按规定给职工发放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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