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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与单方解除

1993年2月,张某与研究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0年。合同履行期间即2002年3月26日,张某向研究所递交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意与研究所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助费10500元,由研究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信,以便张某领取失业保险金。同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劳动关系解除。2002年5月,张某因经济补偿金问题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申诉请求。裁决后,张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与研究所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研究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150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75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系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依照我国劳动法以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从立法来看,并未规定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何种条件,只要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协议,便可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从实践来看,协议解除具有以下特点:(l)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解除合同请求权。(2)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而达成协议,才可解除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强加自己的意志于对方当事人。(3)协议解除不受约定终止合同条件的约束。(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属于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即迟延给付的除发给经济补偿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2002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张某领取补助费10500元,并由研究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信,以便张某领取失业保险金。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符合协议解除合同的特征。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形式来看,又可分为“提前通知解除”和“即时解除”两种形式。依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提前30日并采用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当事人的方式称为“提前通知解除”。所谓“即时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无需预先告知对方当事人而采用随时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该种方式不涉及经济补偿或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对用人单位采用“提前通知解除合同”方式规定了必备条件,而对劳动者未作任何限制性条件规定。单方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由于本身的过错造成的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此种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三种,即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经济责任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即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费用。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43号《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所作解释:“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根据上述规定,经济补偿金主要运用于下列范围:1.非过失性辞退的经济补偿;2.经济性裁员的经济补偿;3.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本案中,张某与研究所双方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协议之内容不违反劳动法之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该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研究所并非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不应支付双重经济补偿。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就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或劳动仲裁机关与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终结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的一种形式。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影响巨大,世界各国都对解除相互劳动合同规定了较为严格和具体的条件。我国也不例外地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用人单位的行为,预防和防止其滥用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维护劳动合同的稳定性,以达到正确适用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目的。本案中,用人单位并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而王某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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