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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是权利也是义务(上)

编者按:职业培训制度是确保企业人力资源质量,不断提升劳动力素质的有效手段,国家也通过法律法规进行指导、规范。
      
     一、休息时间搞培训违反《劳动法》吗?
    
     《劳动法》 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培训应在生产时间进行。确因生产的特殊性需利用业余时间培训的,必须征求职工的意见,不得强迫。
    
     二、合同期内出国培训是否应付违约金?
    
     案情简介:小李和公司签订的合同里面规定,在合同期内出国培训,必须服务满五年或十年,否则相差年限必须按每年2000-4000元赔偿。小李公司的员工平均年收入仅1.2万元。现有部分员工合同到期,小理想知道合同自然终止是否要赔这部分钱?另外续签合同时,公司又将赔偿标准提高一倍,这对原相差年限是否有效?
    
     分析:小李的问题包含三个方面:一个是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即违约金问题;一个是劳动合同的正常到期终止;另一个则是续签劳动合同问题。
    
     1.关于违约责任,我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1996年10月31日的《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项中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任务尚未完成,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规定的合同期内出国培训,必须服务满五年或十年,否则相差年限必须按每年2000-4000元赔偿。这条规定可以归入《劳动法》的培训协议,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如果合同期未满劳动者提出辞职,则需要按照规定向公司支付培训费(按年递减),如果合同期未满企业辞退劳动者则不在此限。
    
     2、关于劳动合同正常到期终止。劳动合同是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存在与否以及合同期内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如果劳动合同正常到期,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结束,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时,已经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问题,又如何进行这种赔付呢?因此不须赔付这笔费用。
    
     3、关于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平等协商,就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双方共同约定的一种书面协议。续签劳动合同在实质意义上同初次建立合同没有什么区别。续签合同,劳动者有完全的自主权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公司将赔偿标准提高一倍,这是公司提出的一种条件,如果您认可并续签劳动合同,那么这是有效的;如果您不答应,可与公司协商到您可以接受或不与公司续签合同。如果您续签合同,则须执行续签的劳动合同。
    
     最后,关于职称问题。这个不属于劳动合同所规范的内容,不应包括在违反合同而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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