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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正制定集体合同条例

缺乏法律保障的权利无法真正落到实处。在昨日举行的全市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研讨会上专家指出,法律漏洞是造成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自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来,重庆市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10年来,我市集体合同制度得到普遍推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得以稳步发展。目前,我市已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有2.55万户,达到应建制的80%,覆盖职工137.6万人。
    
     然而,企业经营者对工会提出的平等协商要求不理睬,平等协商过程走过场,集体合同约定不履行等侵犯劳动者权利的行为仍然存在。专家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刚性不足是导致企业经营者推诿的主要原因。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然而按法学理解,“可以”是选择性条款,而非义务性规定。因而,对一部分企业经营者来说便成了“不可以”。
    
     《工会法》虽然明确规定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然而,这一规定又缺乏可操作性和硬性的处罚条款。
    
     对此,市总工会副主席楚正平称,市总工会正积极协助市人大,以尽快制定出具有操作性、针对性、实用性的《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以后凡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企业都必须与工会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解决。签订集体合同前要协商,履行集体合同中遇到的问题也要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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