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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雇工被砸死 没有合同谁负责?

楔子
    
     目前,建筑工地活跃着不少到处揽活干的散工,因为市场供大于求,所以他们只要同雇主口头谈好价钱就开工,干完活再收工钱,而由于双方没有合同的约定,一旦在施工当中出现意外,雇主往往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这些建筑散工的权益怎么维护?近日,江门市蓬江区法院对一起临时雇工被砸死的工伤事故作出了一审判决,也对这些没有合同保护的雇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作出了相关解释。
    
     缘起
    
     2004年5月的一天,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个体经营者区某需重建厂房。于是叫其父亲打电话给杜阮镇某村村民李某,委托其以每天工资40元为条件,找几个人到厂开工。数天后,李某便找来了余某等三人,连同区某直接雇请的帮工被告李×细一起开始施工。16日下午3时多,李×细在拆除厂房内中间间隔墙时,在没有做好足够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便将需拆除的墙体推倒,墙体倒地时把余某压伤,经送江门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而造成死亡。
    
     纷争
    
     由于事发前区某和余某与被告李×细之间没有签订任何的合同,两人对于该工程是否属于承包及死者本人及李×细是由谁雇请发生争议,因此都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因讨不到赔偿款,余某的妻子将区某父子、李某、李×细等4名被告一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5万多元。
    
     受害人家属认为,余某在从事雇佣工作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且致害人也是被告区某、区某的父亲雇请的雇员,两被告无论是作为受害人的雇主还是作为致害人的雇主,都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细是致害人,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6620元及精神损失费20000元,并由被告区某父子支付劳动报酬120元。
    
     答疑
    
     蓬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致害人李×细及受害人余某、被告李某均受雇于被告区某父子,应认定被告李×细、李某及受害人余某三人均受雇于被告区某,虽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但实际上已形成雇佣劳动关系。被告区某作为施工的负责人,负有安全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应当预见存在有一定的危险性,但由于没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事前对所有施工人员未作必要的提示,对被告李×细的危险拆墙行为没有及时制止,以致发生严重后果。因此受害人余某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应承担责任,应由被告区某对余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该案的有关证据证明,另两名被告区某父亲、李某不是分包人,也属于受雇佣人员的范围,两人对于余某的死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区某向死者妻子一次性赔偿因余某死亡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41620.87元;被告李×细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区某还应向原告支付余某的劳动报酬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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